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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考項目 | 考題 | 扣分 | 出處 |
考試規定 |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,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,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,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,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,且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 5 年 內不得再行報考 | 無 |
107-社-選16 |
考試規定 |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,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,其免考期限為 1 年 | 無 | 107-社-選18 106-3-選9 105-社-選19 104-2-選23 |
考試規定 |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、路考,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,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 7 日 | 無 | 107-1-選8 106-2-選25 105-社-選13 104-社-選4 |
6-4 (連續扣分) |
汽車行駛中,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,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 公里 以下。 行近鐵路平交道,時速未減至 15 公里以下, 處新台幣 600~1,800 元罰鍰。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,強行闖越平交道,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|
16 32 |
107-社-選19 |
9-9 |
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幣 3,000 元 罰鍰。 駕駛人駕駛汽車,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外,並應遵守下列何種規定? (1)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(2)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(3)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|
32 | 107-社-選26 106-2-選31 105-2-選31 105-社-選14 103-2-選11 |
9-2 |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,應於距交岔路口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| 32 | 107-社-選18 106-2-選8 105-3-選8 104-社-選5 104-1-選5 103-3-選17 |
9-8 |
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者,處罰鍰新臺幣 600~1,800 元 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,處新臺幣 1,800 元以上 5,400 元以下罰鍰外,並記汽車駕駛人違規點數 3 點 |
32 | 107-1-選10 102-3-選11 101-1-選14 101-社-選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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