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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
法條編號 條文 罰則
第170條 停止線,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,車輛停止時,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。  
第53-1條

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

3600~10800
第53-1條

紅燈右轉行為者

1200~3600
第45條

起駛前,不讓行進中之車輛、行人優先通行。

任意駛出邊線,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

600~1800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
法條編號 條文 罰則
第31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 1500
第44條
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

1200~3600
第51條

汽車駕駛人,駕車行經坡道,上坡時蛇行前進,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、空檔滑行者

600~1200
第53條

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

1800~5400
第53條 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者 1200~3600
第54條

汽車駕駛人,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。因而肇事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:

一、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,或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,或遮斷器開始放下,仍強行闖越。

二、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、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,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,不依規定暫停,逕行通過。

三、在鐵路平交道超車、迴車、倒車、臨時停車或停車。

15000~90000
第56-1條

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,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

1200~3600
第62條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

1000~3000
第62條

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;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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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熊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