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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法條編號 | 條文 | 罰則 |
第170條 | 停止線,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,車輛停止時,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。 | |
第53-1條 |
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 |
3600~10800 |
第53-1條 |
紅燈右轉行為者 |
1200~3600 |
第45條 |
起駛前,不讓行進中之車輛、行人優先通行。 任意駛出邊線,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|
600~1800 |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法條編號 | 條文 | 罰則 |
第31條 |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 | 1500 |
第44條 |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|
1200~3600 |
第51條 |
汽車駕駛人,駕車行經坡道,上坡時蛇行前進,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、空檔滑行者 |
600~1200 |
第53條 |
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|
1800~5400 |
第53條 | 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者 | 1200~3600 |
第54條 |
汽車駕駛人,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。因而肇事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: 一、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,或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,或遮斷器開始放下,仍強行闖越。 二、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、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,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,不依規定暫停,逕行通過。 三、在鐵路平交道超車、迴車、倒車、臨時停車或停車。 |
15000~90000 |
第56-1條 |
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,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 |
1200~3600 |
第62條 |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|
1000~3000 |
第62條 |
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;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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